盗窃引起火灾 数罪并罚领刑
发布时间:
07月29日
被告人李波在盗窃过程中引发火灾,近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2007年2月14日晚上,李波至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19号四楼,采用钥匙开门等手段进入王坤的租住房,窃得现金5.1万元。在盗窃过程中碰倒房内电取暖器引起电路着火后,李波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即逃离现场,致使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价值79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波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波在盗窃过程中导致起火,并在明知起火后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而逃离现场,因而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