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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
执行异议的条件
发布时间: 07月29日
  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律师解答: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 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就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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