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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
发布时间:
08月03日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将取代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使其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新规1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目前现行规定只是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新规2交警严重违规问责领导
交通警察违反“新规”,故意或者因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新规”实施后,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均按照“新规”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新规3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新规4交管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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