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诈骗团伙大陆设点电信诈骗韩国人超8000万韩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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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
台湾诈骗团伙大陆设点电信诈骗韩国人超8000万韩币 2012-09-25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0 3个台湾人带领7个会说韩语的东北人组成诈骗团伙,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设点,对韩国居民电话诈骗超8000万韩币。今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首犯苏某龙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获刑三年至十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9月28日期间,三名台湾男子苏某龙(绰号 虎哥 )、黄某腾(绰号 马哥 )、陈某旭( 阿天 )伙同林某雄(另案处理)雇佣会讲韩语的吴某彪、姜某春、李某泉、朱某天、金某日、何某明、金某爱等7人,来自黑龙江、吉林省份,均为二十三四岁的年轻人,结成诈骗团伙,以东莞市厚街镇阳光商业街裕鹤新村某出租房为窝点,进行电话诈骗活动。其中,由苏某龙、黄某腾、陈某旭负责组织、管理该诈骗团伙,吴某彪等人分别假装 警察 、 检察官 、 银行职员 等角色对韩国多名被害人进行诈骗。该团伙通过以上的诈骗方式,共拨打韩国公民电话约4909次,骗取金额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2011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厚街镇阳光商业街裕鹤新村五巷某号抓获吴某彪、姜某春、李某泉、朱某天、金某日、何某明、金某爱等7人,依法扣押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在厚街镇宝屯村盛和花园抓获黄某腾、陈某旭、苏某龙等3人。2011年9月28日,上述10人均因涉嫌犯被羁押并被刑事,同年11月4日被。庭审期间,10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其中,姜某春的辩护律师称,姜是9月份才加入团伙的,只拿到1000元人民币以维持生活,希望法庭从轻或免除处罚。金某日的辩护律师称其参与诈骗团伙也只有两个月,请求轻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龙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龙、黄某腾、陈某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彪等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查,苏某龙称其分得赃款10多万元,黄某腾称他们共骗了约8000万韩元,陈某旭称共骗得50万元等证据,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苏某龙等结伙诈骗财物50万元以上,达数额特别巨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苏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黄某腾、陈某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吴某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姜某春、李某泉、朱某天、金某日、何某明、金某爱均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苏某龙、黄某腾、陈某旭、吴某彪、朱某天不服,以诈骗金额不足50万元等为由,提出上诉。今天,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系列证据的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团伙诈骗得手的款项远远超过50万元人民币,原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