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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丁二顺盗窃案
发布时间: 03月28日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二顺,别名丁顺龙(隆),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抢劫罪于1995年5月12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二顺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二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5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丁二顺伙同“小河南”(另案处理)在路桥区路南街道上马村一区17-18号林卫兵的住宅,撬门入室,窃得林卫兵牌号为浙J77625嘉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66元)及绿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二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卫兵陈述;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二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二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5日起至200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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