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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事拘留】短信骚扰之举的代价
发布时间: 10月05日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单位职工张某没有想到,自己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本单位同事发了些淫秽信息,却受到了拘留和罚款处罚。日前,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首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拘留10天、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从而成为宁夏首例发布淫秽手机短信受到治安处罚的人。
  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
  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
  编后
  本案的张某为他的轻浮之举付出了代价。信息骚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违法行为之一,也是引起普遍关注的一则法条。有人问,何种程度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朋友之间的玩笑会不会也违法?其实,日常生活无“小事”,只要每个人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恪守公序良俗,自然与法无碍。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的“信息骚扰”不只包括通过手机发送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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