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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贼性不改 惯犯盗铜线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 11月09日
曾因盗窃判刑过两次的廖某定,贼性不改,为了盗窃铜线,竟将变压器破坏,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危害。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廖某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定与同案犯何某元、唐某明(此二人均已判刑)商量盗窃变压器内的铜丝卖钱。当晚,唐某明驾驶摩托车,何某元携带板手等作案工具与被告人廖某定一起乘摩托车窜至双桥镇下里桥村三组地段,由唐某明望风,何某元动手将该地段正在使用的这台150千伏安的变压器先断电,再抓卸,被告人廖某定与何某元将这台变压器内的铜丝盗走,造成这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报废,致使双桥镇下里桥村停电多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00元。之后,三人将盗得的铜丝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名,被告人廖某定分得赃款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定与其他同案犯一起拆盗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被告人廖某定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廖某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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