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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次定音”吗?
发布时间: 11月24日
    “我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可我对这样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昨天上午,市民吴友梁焦急地拨通了本报新闻热线。  
   

  吴师傅是名装卸工人,2003年起就在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今年3月,他在工作中被失落的货物砸断左手,造成终身残疾,左手再也不能用力了。事发后,企业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十级。对此,吴师傅感到难以接受。他想询问,是不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就不能更改了?  

  吴师傅还告诉记者,今年底合同到期,估计企业不会再用他了。他想知道,作为工伤人员,企业能不能和他终止合同,如果终止了他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专家解惑  
   

  带着吴师傅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对方明确告诉记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或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于合同中止的待遇问题,专家提醒吴师傅: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单位在今年合同期满后可以不再继续使用吴师傅,但必须根据其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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