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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朋友欢聚一堂喝酒 酒后一人死亡一人蹲十年牢房
发布时间: 11月30日
2012年12月21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6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和程某、韦某、严某、陆某、吴某、凌某等七人在扶绥县新宁镇某村一朋友家喝酒后,又到扶绥县新宁镇某菜市旁的酒楼继续喝酒,中途陆某离开包厢外出办事。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谭某因玩牌中的喝酒问题将酒杯及酒瓶摔烂,于是大家就决定散席并相继走出包厢,先是严某走出包厢,接着是程某,然后是被告人谭某。当谭某走到包厢门口时,程某对着包厢门口站着,谭某就用右手臂撞程某,致使程某头部被撞到身后侧的墙壁上,导致右颞部、顶部硬膜下血肿;颞、顶骨骨折;蛛脑膜下下腔出血;右颞部、顶部、枕部广泛脑挫裂伤;脑疝形成。被害人程某被撞后跌在地上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程某因钝性外作用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属他杀。

  另查明,被害人程某的家属已收到谭某的胞兄代为赔偿的丧葬费、医药费共人民币四万元,韦某、严某、陆某、凌某、吴某共同赔偿的丧葬费人民币一万元,酒楼老板赔偿的家属费用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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