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资拒还款 不讲信用遭刑罚
发布时间:
12月02日
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向志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向志树退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向志树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分行,以其个人名义申领了卡号为4367480030405156龙卡信用卡一张。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向志树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用该卡在盐城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本金19911.1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树违反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向志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