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工具夺人一命 承揽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
01月09日
中国法院网讯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承揽人提供的劣质工具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家属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10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揽人赔偿雇员家属的损失计人民币98126.96元。
2008年11月19日,被告刘春生、欧阳发强、欧阳民强、谭梅根承揽建设被告左国华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施工人员、器械、设备由承揽人选择和提供。
2009年3月11日,承揽人雇用受害人颜梅树浇筑该房屋一楼的水泥柱,日工资为60元。颜梅树要求承揽人先搭建脚手架,承揽人指示其直接站在墙上浇筑,颜遂按其要求,使用承揽人提供的工具开始工作,当颜站在墙上手拿绳子拉水泥桶到墙上的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颜因惯性失去平衡从墙上摔到地上,导致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型脑外伤,1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定作人、承揽人分别向雇员家属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雇员家属各项的损失为157658.7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22658.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受害人与承揽人的口头合同内容,受害人与承揽人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受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劣质工具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即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左国华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其自愿补偿雇员家属20000元,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亦可以折抵承揽人的赔偿数额。受害人未戴安全头盔冒险站在墙上施工导致事故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即承揽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对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承揽人应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