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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2014年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
发布时间: 0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30—60% 16—18岁犯罪 减10—50% 未遂犯 减50% 从犯 减20—50%或以上 自首 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20% 重大立功 减20—50% 坦白 减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20% 累犯 增10—40% 有劣迹 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 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1、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节 6月~2年 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自由裁量 逃逸 3~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 7~8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0.5~1.5年     致1人重伤 3~4年     手段特别残忍 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     致死1人 10~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   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减20%以下   被害人过错   减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减20%以下   3、强奸罪       1人1次 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年     奸淫三人 10~12年     当众强奸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 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 3~6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1次 3~5年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3次或 数额巨大 10~12年     致1人重伤无残疾 10~12年     冒充军警 10~12年     持枪抢劫 10~12年     抢劫军用或 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 一年内入室盗窃、 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盗窃亲属   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月     煽动群众   增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 规模大 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     持械 3~4年     组织未成年人   增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1次 3年以下     3次 5~7年     14、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月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情节严重 3~36月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增30%以下   再犯 3~4年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 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 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因移动终端屏幕大小区别,某些设备中表格显示可能欠缺美观,请海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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