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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受雇期间因病死亡 雇佣单位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 06月25日
受雇期间因病死亡 雇佣单位予以补偿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雇工在劳动时死亡,家属向雇佣单位索要赔偿的案件,判决电力公司补偿死者的妻子刘某经济损失2万元。

刘某诉称,其丈夫在为电力公司挖电线杆时突然晕倒,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万余元。
电力公司辩称,在进行线路改造时,曾口头约定将其中的挖线杆坑的工作承包给了刘甲,我公司只与刘甲一个人结算,与原告之夫没有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电力公司在进行线路改造时,虽然没有直接雇佣原告之夫等人,只将挖线杆工程交给刘甲完成。但电力公司与刘甲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电力公司按照20元一个线杆坑给刘甲发放报酬,刘甲按照同样的标准将该报酬发放给其他干活人。电力公司虽未直接雇佣原告之夫为其挖线杆坑,但通过刘甲的召集,原告之夫确实为电力公司工作,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之夫和电力公司均无过错,但确系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电力公司应当适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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