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诉讼律师网

法律咨询热线

13901091991

王轩军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13901091991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王轩军律师团队在跨境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操经验,办理过很多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投资项目 ...【查看更多】
  • 刑法对刑法第124条犯罪的处罚范围?
  • 2024年由于会计疏忽引起的税款不足是否触犯逃税罪?
  • 2024年对于强迫交易的举报渠道有哪些?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UPICC第23讲 国际交易中当事人所定时间以哪一时区的的时间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第1.12条第(3)款及注释最后一段等
发布时间: 08月25日

王轩军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第1.12条第(3)款及注释最后一段等内容,国际交易中当事人所定时间以哪一时区为准进行计算,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当事人营业地都在一个时区,则以当事人营业地的时区为准。如位于中国北京当事人与位于新加坡的当事人进行国际交易,由于中国北京和新加坡都在东八区时区,则该交易当事人所定时间以东八区时间计算。

第二、如当事人营业地不在一个时区,则以设定时间一方当事人营业地的时区为准。例如,要约人 A 向受邀约人B发出要约,表明要约最迟在“明天下午5点之前有效”。 A 营业地在法兰克福而 B营业地在纽约。 则B 必须于法兰克福时间下午5点前承诺,否则无效。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按有利于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处理。例如,营业地位于东京的船东 A 和位于科威特城的承租人 B 订立一租船合同,约定 B 最迟应于某一日下午5点前向 A 在瑞士苏黎世的银行账户支付运费。则相关的时区既不是 A 所在的时区也不是 B 所在的时区,而是支付地苏黎世所在的时区。

 

通则1.12条第(3)款及注释最后一段的英文原文如下:

ARTICLE 1.12
(Computation of time set by parties)
(3) The relevant time zone is that of the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arty setting the time, unless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otherwise.
COMMENT
Finally, whenever the parties are situated in different time zones, the question arises as to what time zone is relevant, and according to paragraph (3) it is the time zone of the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arty setting the time limit, unless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otherwise.

联系人:王轩军
联系手机:13901091991
E-mail:wangxuanjun@sino-laws.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1390109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