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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 02月08日



  王轩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020 年 2 月 7 日


在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病毒)发生及其应对过程中,目前已先后发生患者发病、官方通报病情、病原体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武汉等城市发布“封城”公告、春节假期延长、延迟企业复工等主要事件。这些事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将疫

  情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本文简介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并提出律师建议。
  一、 与病毒相关的主要权利
  1 1 、 公众知情权
  所谓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对于国家或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正在发生的与普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对此我国《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 4.2.1 条第(7)款明确规定,“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2 2 、 健康生活权
  人的生活健康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在我国,公民健康生活权的保障制度已经在宪法层面上得以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均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
  3 3 、 患者 社会救济权
  我国《宪法》第 45 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不断致力于建立一套完善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包括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等)采取了重大的改革措施,以进一步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救济权)。而为确保在此次疫情中
  新型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2020 年 1月 22 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 4 、 被隔离人员生活保障权
  因疫情导致被隔离的人员有权获得生活保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 5 、 援引不可抗力延缓或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法律文件对不可抗力都有相应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不能预见,二是不能避免,三是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情况,四是这些客观事件或情况不能归因于另一方,且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新冠病毒对某个单位或个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根据具体合同约定、管辖法律的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而定。
  6 6 、 援引不可抗力 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权利
  在新冠病毒疫情发作期,权利人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致其无法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且前述事项发生在诉讼时效
  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待疫情结束、个人出院或解除隔离观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主要依据是《民法总则》第 194 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7 7 、 援引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情事变更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则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情事变更与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相近。构成情事变更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一是须有情事变更;二是须该情事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三是须该情事变更有不可预见性;四是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我国关于情事变更的立法还没有完善,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涉及情事变更制度的司法判决。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6 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新冠病毒对某个单位或个人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根据具体合同约定、管辖法律的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而定。
  8 8 、 权利冲突的协调根据法律的协调原理,当部分公众的个人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牺牲局部利益为代价,以谋求整体的利益。纵观世界各国,不少国家在面对突发的重大灾难时,往往借助于法律,在放弃或影响了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后,赢得了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保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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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与病毒相关的 主要义务
  1 1 、 配合防控疫情的义务
  具体体现是“接触者”的接受“隔离观察”义务、疫情居民区的“生活隔离”义务、非疫区之间出入人员的“强制体检”义务等等。主要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 2 、 及时报告义务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3 、 不传播病毒的义务
  新冠病毒患者应接受治疗,不得随意流动,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可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 114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 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4 、 合同当事人的 通知义务
  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 11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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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 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与疫情有关的合同当事人,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6 6 、 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
  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寻求救济,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如欲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 律师建议
  1 、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应理解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通常来讲,享有相应权利就应履行相应义务,履行相应义务就应享有相应权利。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维护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2 、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 疫情防范措施
  我相信各单位为了防控疫情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有关措施不一定到位。在此我建议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当排查员工(尤其是个别没有任何反馈信息的员工)去向,一旦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应及时统计可能接触过的人群,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等机构上报。另外各个单位即将面临返岗大潮,在目前新冠病毒的攻坚阶段,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生
  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展开。面对此次疫情,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关注国家及地方的应急管理政策,对人群密集区域(如电梯、食堂等区域)严格消毒,为员工提供口罩、手套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尽量消除安全隐患。
  3 、 检查 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
  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尽快检查相关合同约定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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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赢得主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应局限于实体法,还应考虑程序法,不应局限于国内法,还应考虑国际条约、软法(国
  际惯例)等。
  4 、 发出通知的 注意 事项
  (1)通知应当“及时”。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2)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疫情以及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3)通知的形式应适当,合同约定了通知方式的应符合约定,没有约定的,尽可能采取有效且可固定证据的方式,如通过 EMS、相关企业邮箱发送。
  5 、 收集、固定、保留证据
  (1)目的是应对潜在纠纷、防范法律风险。(2)收集和固定证据应及时,不及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收集。(3)证据形式可以是多种的,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即时通信记录如微信记录等)。特别是,如果此前仅作口头通知,还应注意补充书面通知。(4)证据内容可以是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道路被堵塞的照片等;因本人或职工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可提供医院就诊证明等;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企业、单位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发送通知、重新协商请求和提供证明过程也应是证据内容的一部分。(5)尽可能保留原件。书证要求对方提供原件,电子邮件查收后应确保在第三方服务器上仍可查到、录音在原始设备中应保留等。(6)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对有些重要且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可虑办理公证手续。
  6 、 提供证明的注意事项
  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一般应在可以通知或者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涉外合同(如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服务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投资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址:http://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7 、 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
  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单位、个人,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8 8 、 密切关注 新 政策,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 损失我国有关政府机构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已经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消减损失。可以预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
  续还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
  9 9 、 积极处理相关事务
  任何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相关事务。因为(1)采取积极态度有利于心理健康。(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117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就某一个案而言,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或中止诉讼时效由于受多种因素(如举证是否充分、当事
  人的认识、因果关系等)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若不可以,则采取积极态
  度行事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王轩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高级国际商务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导师、Legal 500推荐的WTO国际贸易律师、国际律师协会
  IBA会员(公司与并购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英国
  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认证调解员、司法部建立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之一,
  具有30年以上从事律师和其他法律事务的丰富工作经验。主要从事涉外方面的投资/并购(外
  向和内向)、贸易、物流、公司事务、仲裁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1390109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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