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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
杨剑波被证监会处罚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 08月29日
背景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当天在市场尚不知悉的情况下,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作为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指挥了随后的对冲操作,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杨剑波与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基本案情
  杨剑波,1977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是华人金融经济学者里面最早用GARCH等模型的研究人员。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
  杨剑波曾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此前受证监会邀请,杨剑波成为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的四位牵头人之一。作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证监会对杨剑波罚款60万元并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
  2014年2月8日,“8•16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其内幕交易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剑波诉证监会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正式受理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杨剑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两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争议
本案的焦点和判决的意义在于加深了业内对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解
内幕信息的认定是查办内幕交易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难点之一,但本案中错单交易形成的错单交易信息并未被法律所列举,在本案发生之前也未有过类似事件。这导致证监会只能在披露之后根据市场的反应对此类信息的重要性进行判断。本案中,杨剑波关于中国证监会将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超越法定解释权限的主张正是植根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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