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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解读
发布时间: 10月11日
引言:2017年下半年政府开始对于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整理和调查,同时多家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将自己的数据接入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外进行披露(但是披露的数据几乎不能给投资人以参考),8月23日银监会再次下文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指引。


本指引针对的对象:
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限制的渠道方式: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备案信息披露内容: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现阶段由于关于互金备案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多数地方都还没开始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俗称的ICP证书)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2016年8月四部委出台文件,要求网贷平台都必须进行银行存管)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这要在于平台自身的构建,平台的网络防火墙等等的建立)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厦门关于网贷平台进行备案,明确要求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保存时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只给了所有互金平台半年的宽限期。半年之后,平台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完成落实。信息披露中引进了第三方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出具报告增强了平台的公信力,但是也会变现增加平台的业务成本。《指引》还需要披露逾期的时间、金额、笔数等等,相当于将公司的整个运营都暴露在聚光灯下。整个《指引》给互金行业带来的不但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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