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生产、作业的职工;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违反的主要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所违反的规章制度仅限于有关爆炸性、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3、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只是简单地将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罚相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