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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诈骗开庭:7名被告人受审 法院专门邀请高校学生旁听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6-27 浏览:
导读: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徐玉玉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8月初,山东临沂高三考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8月19日,徐玉玉接到诈骗分子的诈骗电话,被骗

徐玉玉被诈骗开庭:7名被告人受审 法院专门邀请高校学生旁听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徐玉玉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8月初,山东临沂高三考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8月19日,徐玉玉接到诈骗分子的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学费,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庭审已经开始。

  庭审上午九点准时开始,今天共有7名被告人出庭,这7人均参与了对徐玉玉的诈骗。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这7人被指控的罪名是诈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7人是一个电信诈骗团伙,在江西九江租住了一个场所,冒充教育局及财政局,编造发放助学贷款的谎言进行诈骗。这个团伙每天拨打上千个电话。除了徐玉玉外,还诈骗了多名被害人,金额总计超过人民币56万元。

  今天庭审全程对外公开,徐玉玉家属参加此次庭审旁听。此外,参加旁听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临沂中院还专门邀请了部分在临沂的高校学生旁听此次庭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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