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通报,清远市茶园路一KTV发生火灾,共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初步调查,该火灾系人为纵火。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2018年4月24日零时30分,英德110接报称,该市茶园路一KTV发生火灾。接报后,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救援。经全力扑救,零时55分明火被扑灭。现场共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连夜赶往现场指挥处置,要求全力抢救伤者,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据初步调查,该火灾系人为纵火,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加紧开展调查。
法律链接:放火罪
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地点为KTV,作为公共场所,里面是不特定人群,纵火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使假设行为人放火行为针对的是具体对象,但客观上对KTV内的的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扩大,后果严重。据此,以放火罪论处。
本案中,如是纵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18人死亡、5人受伤,其行为涉嫌放火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如果没有精神病人因素,或者从轻、减轻情节,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
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将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电厂值班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措施以致引发大火。其次,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有引起这种结果的危险。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放火罪。
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把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应犯罪,而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认为,应当按较重的放火罪定罪处罚。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目的物开始独立燃烧,就构成本罪既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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