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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告YY游戏直播侵权案二审开庭 网络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7 浏览:
导读:未经游戏开发商许可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新兴行业发展引发新类型法律问题之争。

网易告YY游戏直播侵权案二审开庭 网络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昨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备受关注的网易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常竞争纠纷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去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多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赔偿原告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庭审时间约3个半小时,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案缘起华多公司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和YY语音客户端上,玩家对网易公司“梦幻西游”游戏内容进行直播。网易公司一审起诉称,其拥有“梦幻西游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网易公司享有上述作品权利。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行为既侵害网易公司著作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以直播、录播、转播等任何方式传播“梦幻西游”游戏内容之侵害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亿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华多公司经营网站上的“梦幻西游”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华多公司称,“梦幻西游”游戏画面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假定“梦幻西游”连续画面构成作品,游戏玩家因其独创性而应享有主要权利。游戏直播行为构成合理性使用,华多公司不构成侵权。

  庭审焦点: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在法庭上,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分别展示了游戏玩家在YY平台上对“梦幻西游”的直播视频,以说明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侵犯了游戏的著作权。网易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直播的画面中90%为游戏画面,直播只是将游戏设置好的画面进行重现,直播构成侵权。华多公司一方表示,从游戏直播的价值来看,主播所占的价值比例远高于游戏所占的价值比例。

  双方诉讼代理人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就“游戏直播和游戏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游戏直播的授权交易成本、主播对于游戏直播盈利的价值”等问题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交叉询问。

  华多一方专家辅助人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把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独占性地归给游戏商是不合适的。游戏直播对网络游戏不具有替代作用,而是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易一方的专家辅助人认为,游戏和直播之间既存在“替代”关系也存在“促进”关系,游戏的不同、同款游戏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都有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布在网络引发讨论,有网友认为,这一判决将使未来游戏直播成为侵权行为,从而对依附于游戏、音乐等等版权内容网络直播行业造成冲击。未来游戏直播将成为厂商的重要筹码,尤其对于腾讯、网易等大厂都有自己的直播平台,游戏直播版权可能将成为这些大厂直播平台竞争的有利筹码。

  一审期间,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我国现如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证逐渐加大,不管是商标专利还是版权,各企业都要时刻注意防止他人侵权,当然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法律链接:游戏直播也可能构成侵权

网易告YY游戏直播侵权案二审开庭 网络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从侵权构成来看,直播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一是要以相关主播直播影视作品构成直接侵权为前提,二是要存在过错。

  如何认定直播平台具有“过错”进行分析。

  1.涉案影视作品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知名度的考量,可以结合权利人对影视作品的宣传广度和深度,权利人对影视作品是否采取了能为其带来更高收益的特殊排播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宣传,以及涉案影视作品是否列在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中向社会发布等因素进行。在上述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形下,直播平台对在涉案影视作品热播期间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2.直播平台是否应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应知”的认定,一方面,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结合通常的直播运营模式看,除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之外,直播平台并不限制主播直播的视频内容,其应当知道主播为了尽可能吸引用户,有较大可能直播涉案热门影视节目。例如,在游戏类、真人秀类直播中,主播在其休息吃饭时插播影视节目以留住用户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一些案件中,直播频道昵称直接以涉案影视作品名称命名,甚至加上“全集观看”“高清直播到结局”等字样;该种昵称的设置,显然也是主播为吸引更多用户而为,故在涉案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直播平台应当预见到在该作品热播期引发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对此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直播涉案影视作品的主播数量和观众数是否大到足以引起平台注意的程度。如果活跃的主播和观众数十万,而只有个别主播频道、数十个观众观看涉案影视作品,直播平台不能及时发现主播直播涉案影视节目不排除存在合理性;相反地,如果涉案主播数和观众数体现出涉案影视作品在直播平台中受到了相当关注,直播平台就应合理注意到。

  3.直播平台是否设置了便捷程序接受侵权通知。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对其侵权责任进行限制。但是,适用规则的前提,是权利人“通知有道”。如果直播平台并未在其平台上明确投诉通道,也未明确具体的联系方式,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进行侵权投诉,直播平台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会对直播平台造成技术障碍或过分增加其经营负担。如果直播平台无需付出过重额外成本,使用当前常见的设置关键词屏蔽等技术措施即可预防并制止相关主播直播涉案影视作品,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可以认定直播平台明显存在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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