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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4年前疑被冒名上大学 侵犯姓名权怎么索赔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25 浏览:
导读:针对网上热传的“大名县一男子疑被女生冒名顶替上学”一事,23日晚,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县委宣传部回应记者称,该县对此事高度重视,已成立联合核查组。河北省大名县前申桥村男子王宏伟,24年前参加高考时,不清楚分数标准下降误以为落榜,疑似遭人冒名考上大学,人生就此翻转。

  河北省大名县前申桥村男子王宏伟,24年前参加高考时,不清楚分数标准下降误以为落榜,疑似遭人冒名考上大学,人生就此翻转。现年45岁的王宏伟以打工维生,经常带着妻儿漂泊异乡,身上还背着庞大债务。想起25年来不堪岁月,他愤恨地表示,“如果不是被当年才高三的许新霞顶替,我可能已经是科级干部了!”王宏伟透露,顶替者是现今大名县人民医院主任、原名称做许新霞的女性。他还强调,当年的班主任王新军曾经针对冒名顶替一事,亲自登门向自己赔罪。目前已经升任校长的王新军则表示,当年是副校长要求登门赔罪并不清楚内情。

  王宏伟于1973年5月出生,1993年参加高考误以为落榜,造就了许新霞(冒名者)的崭新人生。许新霞的年纪比王宏伟小2岁,1993年“顺利”被河北中医学院入取,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大名县医院。

  有记者拿着理疗科主任“王宏伟”的照片前往许新霞老家求证,包括她的叔叔以及多位村民都证实,照片上的女子就是许新霞本人。王宏伟无奈地表示,“如果不是被她冒名顶替,我的人生也不会如此悲惨,晚了一年上大学毕业还错失国家分配政策,只能跑去海外创业,最后血本无归还负债累累。”他特别强调,“最煎熬的是每天都会梦见高考,快要精神快崩溃了!如果没有那些往事,现在的我就像当年的同学一样,可能已经是科级干部了。”王宏伟指称,24年前的高考自己考了387分,询问班主任王新军“河北省专科建档线多少分?”当年则被告知是390分。误以为落榜之后,王宏伟在家人的安慰下回到学校复读,次年高考总算被河北轻化工学院纺织专业录取,完成梦寐以求的大学梦。进入大学之后,一份老乡会的通讯录引起了王宏伟的关注。由于大名县人口在石家庄的老乡会,每年都会统计新增人员名单,王宏伟就是在通讯录上发现,河北中医学院93级中西医结合系有着一名与自己箱同姓名的女生。王宏伟事后表示,“当时我的心里愣了一下,因为当年大名的高考成绩榜单,除了我以外没人也叫王宏伟。”

  从大名县县委宣传部获悉,22日晚,大名县成立了由县纪委牵头,公安、教育、人事、卫生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核查组全面开展核查工作。

  目前县纪委已立案,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23日上午, 大名县公安局已对被举报人“王宏伟”的户籍进行了冻结,待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经查,“冒名顶替”事件发生于1993年,由于当时户籍信息还未联网,都是纸质档案,且涉及人员大多已不在工作岗位(有些人员已去世),受条件限制,部分原始档案已不便查找。目前,警方正全力进行调查取证。

  大名县官方回应称,大名县将就此事一查到底,如网上反映情况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姓名被冒用侵犯姓名权怎么索赔

男子24年前疑被冒名上大学 侵犯姓名权怎么索赔

  在本次冒名顶替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首先,从民法角度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即可主张权利。

  因此,可以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改回真实身份)、赔偿损失(根据民事填补损害赔偿原则,经济损失是可以参照冒名者的收入与其自身收入差距计算)、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以下)等;

  其次,从刑法角度看,冒名顶替不仅出现冒名行为,应该存在伪造档案材料、印章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检察机关在不超过追诉期内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宪法角度,冒名行为也侵犯了被害者的受教育权或者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劳动就业权利。对涉及个人或部门违法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解决,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知识延伸: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如何判断他人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姓名权是自然人所独有的,没有生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具有姓名权,也即民法总则的姓名权是一种独属于有生命的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是机构不得非法剥夺,若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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