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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聚众斗殴罪会怎么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20 浏览:
导读:近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盘踞在皖北的芦岭煤矿20余年,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近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史大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今年4月16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大卡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指控刘飞等14名被告人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一人犯数罪,另3名成员则分别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罪或数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多达30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皖北的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控制、垄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飞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怎么判刑

安徽宿州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聚众斗殴罪会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3、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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