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下旬,陕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根据四川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通报线索,称汉中市镇巴县可能存在一处冰毒加工厂。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禁毒总队确认张某、刘某某等人具有制造毒品犯罪的重大嫌疑。立即成立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联合专案组,并指令汉中市公安局采用异地用警的方式侦破此案,务必确保实现抓获团伙骨干成员、捣毁制毒加工窝点、查明制毒物品来源、切断涉毒资金的全链条打击目标。
12月27日,陕西警方再次接到四川通报线索,称该制毒团伙中的“技师”张某将从四川赶到位于镇巴县的制毒工厂开始制毒,陕西省公安厅立即抽调70余名精干警力准备收网。由于制毒加工厂藏匿于山区一农场内,大雪封山和制毒团伙在山上山下设置的暗哨给案件侦查带来一定难度。
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抓住制毒加工厂电路故障的宝贵战机,组织58名突击队员全副武装,于1月6日凌晨1时30分出发,趁着夜色摸黑抄小路上山,经过近7个小时的艰苦跋涉,进入预定设伏位置,在灌木丛中潜伏了一个半小时待抓捕时机成熟后,专案组果断下达冲锋指令,突击队员在一尺多厚的雪地中持续冲锋近两公里,迅速包围了位于山顶的目标农场。
发现被包围后,犯罪团伙成员四散逃窜,民警在表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后,将张某等在内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迅速控制了制毒现场。同时,另一路守候民警在巴山镇将涉案嫌疑人杨某某等3人抓获,该团伙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在四川同时落网。至此,该案主要嫌疑人已如数归案。
下一步,陕西省公安厅将指导专案组持续开展对该案制毒原料来源、毒品去向及涉毒资产的深入侦查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
据介绍,2018年以来,陕西全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禁毒“两打两控”专项行动和“雷霆·禁毒2018”系列战役,2018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毒品刑事案件2367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784名。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5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14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0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20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0千克,咖啡因20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以有期徒刑15年为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以有期徒刑15年为量刑起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向未成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同一宗毒品实施制造两种以上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居间介绍的;
5.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定罪。量刑时,可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2.对被告人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以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计算毒品数量后依法裁量刑罚。
具体折算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数量标准的毒品,应依照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比例进行折算。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成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可以说制造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的源头,因为没有毒品的产生,肯定也就不可能有后面的运输、贩卖毒品。
(编辑:Sakura)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