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卖和使用假证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上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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