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做以下几件事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1、企业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比
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即标识的对比和商品的对比,标识的对比就是两个图案的对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第三,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品的类似可以参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但主要看两个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
2、企业使用标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如企业使用标识在先,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或者企业使用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企业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以免于赔偿。
3、商标注册人自身是否使用涉案商标
如商标注册人本身从未使用过涉案商标,既然没有使用就没不存在损失,被诉企业可以免于赔偿,只要停止侵权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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