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有份额均等原则、适当照顾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2、适当照顾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有抚养能力和抚养基础上的对被继承人多尽义务的可以多分,少尽义务的少分,不尽义务的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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