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
(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
(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需要注意,现如今我国基本已经没有新的集资房出现了,而存留的集资房也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一般单位和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我们才会称之为集资房,而对于这类房产去所有权归属也是存在争议的,因此当事人购买集资房时就需要小心注意,最好事先搞清楚集资房的产权归属。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1. 合同审查:首先,律师应对集资房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具体违约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则应依据该约定进行处理;若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按照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补充解释。
2. 违约事实认定:对集资建房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如延迟交付、房屋质量问题、未按期办理产权证等。一旦确认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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