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育假(部分地区又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正常情况
父育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即父育假不应影响劳动者的正常薪资待遇。
二、地方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相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再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解读: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也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父亲育儿假实行的地区有哪些?
父亲育儿假在全国多数地区都已经实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山东、河北、内蒙古、广西、浙江、重庆、吉林、安徽等二十多个省市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育儿假,明确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各享受一定天数的育儿假,且多数地区均为强制休假。例如:
北京市: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5天育儿假,直至子女年满三周岁。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广东省: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山东省: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并且明确假期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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