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若公司作为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贷款方)有权与抵押人(房产所有者)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双方未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处置费用,剩余部分按顺序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若价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公司仍需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若公司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债权人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债权人仍可与公司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
此外,若股东个人为贷款提供担保,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个人资产履行担保义务。
在抵押贷款申请中,银行或金融机构是否核查配偶征信,需结合房产产权归属与贷款用途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若抵押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姓名,仍需双方签字同意,且银行可能要求提供配偶征信报告以评估风险。
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理论上无需配偶征信,但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银行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条款)要求核查配偶征信。
例如,若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公司运营且公司为夫妻共同经营,银行可能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配偶征信参与评估。
总之,公司使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既需明确债务清偿责任,也需严格遵守贷款申请的合规程序。建议企业在融资前充分评估还款能力,避免因逾期导致房产被处置或引发连带责任;个人在提供抵押时,应明确房产产权归属及贷款用途,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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