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离职后,若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将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该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6条,涉密人员离岗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违反脱密期管理规定(如擅自出境、违规就业)将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离职人员利用原单位人脉获取新涉密信息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持续犯罪”,刑期增加基准刑的20%-30%。
组织原下属或同事参与窃密的,构成共同犯罪。主犯通常承担全部涉案金额责任,从犯根据参与程度减轻处罚。例如发展下线并提供情报的,主犯刑期较从犯增加30%-50%。对于通过咨询公司伪装商业合作的行为,法院将穿透审查合同实质,认定共同犯罪故意。
依据《刑法》第111条及司法解释,量刑分为三档:
1. 情节较轻:提供一项秘密级信息或未标明密级但危害国家安全的情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一般情节:涉及机密级信息或三项以上秘密级信息,刑期为五年至十年;
3. 情节特别严重:提供绝密级信息、三项以上机密级信息或导致重大国家安全损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判处死刑。具体包括:向敌对国家提供战略级国防机密;导致重大军事行动失败或外交危机;违法所得超过500万元且拒不退赔。
咨询公司等机构组织窃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若单位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犯罪,刑期增加基准刑的10%-20%。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涉密资料外泄的,同时构成职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最高可减轻刑期50%。及时终止犯罪并挽回损失的,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20%-40%。但涉及绝密级信息或造成不可逆后果的,通常排除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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