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死亡人数达30人及以上;重伤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及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的判定首要关注死亡与重伤人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理条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直接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标准强调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例如同时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伤亡时,无论经济损失如何均触发特别重大事故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是特别重大事故的另一独立判定标准。经济损失核算包含事故造成的设备损毁、生产中断、环境修复等直接费用,不包含间接经济损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采用专业审计方法,确保数据准确性。
特殊行业或新型生产模式中可能出现标准适用争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必须为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非经营主体(如家庭或个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此范畴。事故需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包括生产准备、作业实施及善后处置阶段。
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健康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包含急性中毒,健康损害需与作业环境存在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需达到法定最低标准,例如一般事故需超过1000元。
事故须具备突发性,区别于职业病等长期累积损害。同时,事故原因需包含人为过失因素,如违规操作、管理疏漏或设备维护缺失。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导致的损害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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