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不同比例的预扣率。应该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较高,征税的起点较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分次预缴、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税方式。分次预缴时适用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预扣率)。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预扣率)-2000元(速算扣除数)。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预扣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
那么,个人单次取得4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按照预扣预缴预扣率计算的应纳税额=40000元*(1-20%)*30%-2000元=7600元。
技术服务类: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
文化创作类:从事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等文化创作与传播活动。
商业服务类: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商业辅助性服务。
其他劳务类:涵盖除上述明确列举项目外的其他独立劳务活动,例如临时受聘担任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形。
该征税范围的核心判定标准为:劳务提供者需以独立身份从事活动,不构成与支付方的雇佣关系。例如电影制片厂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人员的收入,均属于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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