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离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即便物业撤离小区,只要其在撤离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报酬,即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比如,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物业撤离时,办公用品一般不可以随意带走。
物业办公用品通常是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购置,用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这里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就包含了物业办公用品中属于小区公共财产的部分。
同时,如果物业办公用品是利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缴纳的费用购置的,其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这些办公用品享有使用权,在合同终止撤离小区时,应当将这些办公用品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办公用品带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返还。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返还,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返还办公用品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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