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的核心违法性在于其同时违反渔业资源保护与公共安全双重法律规范,2025年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行政处罚兜底、刑事追责从严”的梯度治理模式。
1.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如电鱼水域面积超500平方米、造成鱼类资源损失超500公斤)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丧失)的,可没收渔船。若行为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还将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叠加处罚,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
2. 刑事追责的触发条件
当电鱼行为同时满足《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时,将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该条款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其中,“禁用方法”包含电鱼,“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电鱼导致水域生态服务功能丧失超6个月、渔获物价值超一万元、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一旦电鱼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况更为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若电鱼者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或者使用大功率电鱼工具,造成大量鱼类死亡,对生态环境产生恶劣影响,便可能触犯此罪。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情节严重,会综合考虑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的损害程度,如导致鱼类种群数量大幅减少、破坏鱼类繁殖栖息地等;还会考量电鱼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否引发公众恐慌、扰乱当地渔业生产秩序等。
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会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有七日时间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即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十七天。
但最终定罪量刑,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考量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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