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代表。
申请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申请程序:
申请破产需向深圳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符合规定,法院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后会进行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分配等程序,最终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分类清偿:
有担保债务优先受偿,无担保债务按破产财产分配比例清偿。部分债务可能获得优先保障。
剩余债务豁免机制: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符合条件的剩余债务可依法豁免,但需满足“诚实履行义务”及“未发现隐匿财产”等条件。
豁免期限通常为3-5年,期间债务人需定期报告财产状况。
特殊债务排除豁免:
因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虚假申报财产等行为导致的债务,不得豁免。
此外,学生贷款、税款等特定债务也可能被排除在豁免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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