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效力并非取决于是否公证。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只要遗嘱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并且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即便未经公证也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遗嘱指定一人继承通常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不过,如前文所述,遗嘱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才有效。若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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