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有配合的义务。
在民事纠纷中,若警察为了查明事实、调解纠纷而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警察可能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警察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意味着警方有权使用必要的强制手段,将当事人带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失去行动自由,还会给自身带来不良影响,可能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治安处罚。
当警方掌握了一定线索,认为被传唤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知晓,且案件存在较大复杂性,如涉及多方利益冲突、情节较为曲折等,为尽快查明真相,可能到家传唤。
若被传唤人涉及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存在逃避调查风险时,警察也会到家传唤。
相关法律规定,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传唤证。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虽可口头传唤,但在家传唤通常针对非现场发现情况,需严格遵循书面传唤程序。
传唤时,警察必须向被传唤人明确告知传唤原因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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