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效力并不以公证为前提。
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均有独立的生效要件: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者),且需满足签名、日期记录等形式要求;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成立,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只要遗嘱符合对应形式要件,且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即便未公证也具备法律效力。
而遗嘱份数,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通常一份原件即可,但从风险防控角度,建议根据实际需求准备多份,交由遗嘱执行人、信任的亲属或专业机构保管,避免因原件丢失、损坏影响遗嘱执行。
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效力认定的关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若老人因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其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法律并未规定高龄老人必须进行精神鉴定,行为能力的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认定。
实践中,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老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一、留存立遗嘱时的医疗记录,证明其神志清醒;
二是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如社区医生、律师)作为见证人,记录老人表达意愿的过程;
三是通过录音录像固定遗嘱订立场景,展现老人对财产分配的清晰认知。
继承人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法院可能根据上述证据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老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因此,建议高龄老人在订立遗嘱前进行健康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医生,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降低遗嘱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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