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聚众赌博”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
2.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
3.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4. 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长期聚众赌博行为具备赌场的组织性、开放性特征,如提供固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招募工作人员等,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赌资超30万元、参赌人数超120人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注意的是,赌博罪的成立以“营利目的”为前提。若参赌人员仅为娱乐消遣,即使参与次数较多,也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参赌人员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其行为性质分层判定:
1. 行政拘留
参赌人员未达到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但存在“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情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参与、赌资较大、在公共场所设赌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刑事拘留
参赌人员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间最长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7日)。
司法实践中,拘留时长的判定需综合考量赌博规模、持续时间、参赌人数、赌资金额等因素。例如,组织20人以上赌博且赌资超5万元的,可能直接构成赌博罪,面临刑事拘留;而偶尔参与、赌资较小的,则可能仅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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