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违法层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空调冷凝水虽由空气中的水蒸气冷凝而成,但其形成过程中可能吸附空调滤网灰尘、细菌(如军团菌)、重金属(如铜管腐蚀物)等有害物质。
市监局通报显示,涉事店铺的冷凝水管直接插入泡发桶,且桶内水质浑浊,已违反《江苏省小餐饮管理条例》中“食材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市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封存食材并抽样送检,同时督促外卖平台下架商品,店铺停业整顿,均属行政处罚的常规手段。
2. 民事赔偿层面
检测证明泡发食材受冷凝水污染,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店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
3. 刑事追责层面
抽检发现食材中含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且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检测合格,店铺可能仅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类情形:
1. 主观故意型
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盐、地沟油、甲醛),或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销售。
2. 过程污染型
在食品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本案中如果餐饮店的冷凝水检测出铅、汞等重金属或致病菌,且店铺明知风险仍使用,可能触犯此条。
基本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形。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销售金额超2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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