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若女宾客在浴池内使用手机拍摄他人裸露身体或更衣场景,即使未传播,也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仅携带手机进入浴池但未实际拍摄,或拍摄内容不涉及他人隐私部位,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触犯刑法:
1. 传播淫秽物品罪
将拍摄的隐私视频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点击量超5万次、传播对象超50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将偷拍视频制作成淫秽物品并贩卖,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敲诈勒索罪
利用偷拍视频威胁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公开信息中,警方仅确认“出警处置”,未披露是否发现实际拍摄内容或传播行为。调查证明女宾客仅携带手机但未拍摄,或拍摄内容不涉及隐私,则可能仅受行政处罚;存在拍摄并传播行为,则需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偷拍行为的定罪需结合主观目的与客观后果,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 行政违法
偷拍未传播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如多次偷拍、偷拍特殊群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传播淫秽物品罪
偷拍内容涉及他人隐私部位或性行为,且通过公开渠道传播,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将偷拍视频制作成淫秽物品并贩卖,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4. 敲诈勒索罪
利用偷拍视频威胁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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