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凯

(广东鼎亦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佛山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佛山分公司入库合作律师)

具备法学+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是佛山地区少有的同时精通刑事辩护、保险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的复合型专业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佛山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各区看守所、公检法办案尺度与裁判思路,擅长从医学机理、证据逻辑、法律适用多角度突破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严谨、务实、精细化,坚持以结果、证据、事实为核心,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中 文 名:张志凯

    出 生 地:

  • 国  籍:中国

    职  业:律师

  • 民  族:

    性  别:

  • 毕业院校:广东医科大学

    学  历:本科

  • 代表作品:廖某利用虚假支票套取款项诈骗案,委托辩护后成功争取公安部门撤案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

/ 张志凯

执业资历与社会任职

- 广东鼎亦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创始人
- 佛山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 中国平安保险佛山分公司 官方入库合作律师
- 长期为多家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支持与纠纷处理服务

专业优势(医法双背景核心特色)

1. 医学+法学复合优势
擅长伤情分析、因果关系认定、伤残评定、医疗过错辨析、保险理赔医学质证,能精准攻破鉴定意见、理赔拒赔理由、医疗事故争议焦点,是普通纯法律背景律师不具备的独有优势。
2. 本地深耕、司法熟悉度高
长期扎根佛山全域办案,熟悉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公检法办案口径、取保规则、不起诉标准、裁判倾向,办理本地案件效率高、精准度高。
3. 精细化办案、低风险务实风格
不夸大效果、不虚假承诺,客观预判案件走向,注重证据深挖、细节突破、法理严密论证,以稳妥、务实、高胜诉率、高成功率为办案特色。

主攻业务领域

一、刑事辩护(核心主营)

专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全阶段辩护:

- 网络犯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网络诈骗
- 经济犯罪:非法经营、走私普通货物、假冒注册商标、各类涉税经济案件
- 人身类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过失致人伤害等
- 专注37天黄金取保、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轻罪辩护、二审改判

二、保险法律纠纷(特色王牌业务)

长期服务平安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同时大量代理被保险人维权:

- 保险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违规退保纠纷
- 车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拒赔、少赔、无理免赔维权
- 保险合同纠纷、理赔争议、投诉调解、诉讼兜底

三、医疗纠纷与人身损害

依托医学专业背景,专项处理:

- 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诊疗过失纠纷
- 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伤残赔偿、因果关系争议
- 鉴定意见质证、伤残等级争议、不合理扣减赔偿抗辩

四、常规民商事争议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执行异议、工程款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

鼎守法治,亦怀赤诚
以专业守住法律底线,以真诚对待每一份信任,
精办每一案、不负每一人。

成功案例

/ 张志凯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案例 1 诈骗罪|数额巨大,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当事人张某被指控合伙实施网络诈骗,报案人主张被骗金额 86 万元,公安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量刑区间预期 3-10 年。
辩护思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资金往来存在合法民事往来混同,无法区分诈骗赃款;无共谋聊天记录,主观诈骗故意证据薄弱。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犯罪记录。
案例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7 天黄金期不予批捕,后续不起诉
案情:李某轻信网友,出借两张银行卡,涉案流水 160 余万元,公安认定帮信罪予以刑拘。
辩护思路:当事人文化程度低,对上游电信诈骗认知有限;无高额获利,仅收取少量红包;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及时挂失银行卡;无前科。
案件结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相对不起诉。
案例 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降档,实刑改缓刑
案情:刘某受人指使负责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涉案资金 52 万元,侦查阶段预估量刑三年以上。
辩护思路:属于共同犯罪次要执行者,受上线操控;并非资金组织者;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家中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案件结果: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 4 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认定从犯,大幅轻判适用缓刑
案情:陈某帮助赌客充值、结算,参与网络赌博平台运营,涉案赌资超千万元,公诉机关初期建议实刑。
辩护思路:当事人仅从事底层辅助工作,不占有平台股份、不参与利润分成;无发展下线的推广行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法庭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 5 介绍卖淫罪|情节认定下调,成功适用缓刑
案情:王某通过微信牵线,介绍多名人员卖淫,公安移送起诉,初步认定情节严重,预期五年以上刑期。
辩护思路:核实人员数量,剔除重复、存疑介绍记录;介绍次数有限,获利较少;不存在胁迫、控制卖淫人员情形;初次犯罪、积极认罪。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不属于 “情节严重”,下调量刑档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 6 组织卖淫罪|成功变更定性为介绍卖淫罪,刑期大幅降低
案情:当事人周某被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一旦定罪,法定刑期五年以上。
辩护思路:当事人未统一管理卖淫人员、没有制定收费、分成管理制度;不提供固定场所,不控制人员人身自由;仅起到居间牵线介绍作用,符合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以介绍卖淫罪起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
案例 7 诈骗罪|认罪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实刑改缓刑
案情:当事人徐某网络交友诱导投资,涉嫌诈骗,涉案金额 12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思路:当事人坦白全部事实;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存在实际困难。
案件结果:与检方充分协商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 8 掩隐罪|流水拆分质证,降低认定涉案金额,短刑结案
案情:苏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公安初步统计流水 230 万元。
辩护思路:区分合法自有资金、往来周转资金,剔除与犯罪无关流水;当事人主观明知程度较低;获利微薄,自愿退赃。
案件结果:法院核减涉案金额,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羁押期限折抵,宣判后短期内释放。
案例 9 开设赌场罪|线下赌场协助人员,不予批捕,最终不起诉
案情:黄某在实体赌场帮忙望风、打杂,赌场现场查获赌资数十万元,被刑拘。
辩护思路:临时性务工,领取固定小额工资,不参与赌场分红;参与时间短、作用极小;无犯罪前科,愿意签署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审查逮捕阶段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 10 介绍卖淫罪|证据瑕疵,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案情:民警巡查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线索指向当事人林某介绍卖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仅有言辞证据,缺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印证;言辞供述存在多处矛盾,证据链条不完整。
案件结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保险类纠纷胜诉案例
案例 1【重疾险拒赔|微创手术不属于条款重疾定义纠纷】
险种:终身重疾险,保额 20 万元
基本案情
投保人 2022 年投保重疾险;2025 年确诊急性主动脉夹层,实施主动脉腔内微创修复手术。保险条款约定主动脉手术仅认可开胸 / 开腹手术,腔内微创手术不在重疾赔付范围。投保人申请全额重疾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轻症保险金(4 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合同明确重疾主动脉手术限定为开胸、开腹手术,微创手术属于轻症,按轻症标准赔付。
维权核心观点
1.保险条款通过限定手术方式缩小重疾保障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
2.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对该限制性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3.现代医学微创手术已是主流治疗方案,条款人为限制治疗方式,违背保险保障初衷,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剩余重疾保险金 16 万元。

案例 2【重疾险拒赔|投保前小结节未告知拒赔,两年不可抗辩 + 无因果关系胜诉】
险种:多次赔付重疾险,保额 50 万
基本案情
2022 年 3 月投保重疾险;投保前体检发现 4mm 肺部微小结节,仅医嘱定期复查,无需治疗。2025 年 5 月(投保满 2 年)确诊肺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肺结节,解除合同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投保存在肺部结节未告知,属于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维权核心观点
1.询问告知原则:投保健康问卷未针对性询问 “肺部微小结节定期复查”,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
2.4mm 微小结节与肺癌不存在必然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产生严重影响;
3.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拒赔。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50 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例 3【销售误导全额退费|年金险冒充稳健理财,夸大收益纠纷】
险种:年金保险(理财型保险)
基本案情
当事人希望购买短期稳健理财,保险业务员口头宣传:投保 5 年后可以全额取回本金、保底高收益,资金灵活支取。当事人缴费合计 48 万元。投保 3 年后,投保人申请退保,发现现金价值远低于已交保费,无法保本。沟通退保无果,起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抗辩理由
合同条款清晰写明收益不确定、长期持有,电话回访投保人确认知悉条款;退保应当按照现金价值结算。
维权核心观点
1.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实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保底收益、隐瞒长期锁定资金风险,构成销售误导;
2.代理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3.电话回访不能抵消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事前欺诈行为;格式风险提示不能免除销售人员误导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 48 万元已交保费。

案例 4【意外险拒赔|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内部伤残标准拒赔】
险种:个人综合意外险,意外伤残保额 10 万元
基本案情
投保人投保综合意外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伤者鉴定采用人身损害伤残标准,未使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行业伤残标准,达不到赔付等级。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条款约定伤残鉴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与保险标准不一致,不符合赔付条件。
维权核心观点
1.保险条款单独设置特殊伤残标准、限制赔付范围,属于免责条款;
2.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向投保人送达完整条款,并对伤残标准、比例赔付进行提示说明;
3.普通人投保时无法预见存在两套不同伤残标准,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10 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案例 5【意外险拒赔|睡眠中呼吸心跳骤停身故,保险公司以未尸检拒赔】
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 60 万元
基本案情
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夜间睡眠中突发不适,120 到场确认呼吸心跳骤停身故;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排除他杀。家属提交急救记录、死亡证明、报警记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无法区分疾病身故 / 意外身故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无法确定死亡属于意外,家属不同意尸检,举证不足,不予赔付。
维权核心观点
1.受益人已经穷尽手段提交现有全部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2.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主张属于疾病身故,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无证据证明系既往疾病致死,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发生身故必须进行尸检,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增设理赔前置条件。
裁判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 56 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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