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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干涉婚姻自由拘禁他人怎么定罪?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厦门非法拘禁绑架罪律师

时间:2022-08-10
[导读]:非法拘禁指的是非法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都属于剥夺人身自由,那么厦门干涉婚姻自由拘禁他人怎么定罪?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样吗?接下来,厦门非法拘禁绑架罪律师给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厦门干涉婚姻自由拘禁他人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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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

  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

  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

  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样吗?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共犯关系

  是法条竞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的,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二、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