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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2 浏览:0
导读:(一)建立专门研究和咨询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复杂、精微和独特的司法体制,而我国又一直置身于该机制之外,没有利用该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实践经验。因此鉴于机制的复杂性,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建
(一)建立专门研究和咨询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复杂、精微和独特的司法体制,而我国又一直置身于该机制之外,没有利用该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实践经验。因此鉴于机制的复杂性,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全国性的权威性WTO研究和咨询机构,以便我国学者积极从事WTO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并且为我国在世贸组织中解决各种突发事件提供对应措施。这样不但可以保证诉讼中取胜,还可以尽量避免减少违背WTO协议的事件发生,从而减少我国在WTO中被诉的可能性。同时,还应培养更多的专家在本国政府机构、企业或驻外使团中能为本国利益而积极活动。

(二)推荐专门人才,积极参与WTO工作机构的活动。

当代国际经贸领域中,有无专门人才也是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能否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应逐渐培养出各种不同层次的人才。同时,积极向DSB推荐适合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被推荐人士经DSB认可,将被列入由秘书处维持的专家小组成员花名册,而且还应积极支持我国国籍的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独立地进行有关工作,由于上诉机构在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职能是对专家小组的法律适用进行地再评审,而其成员应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无论是以法系还是以贸易实力为标准,我国都符合这个特征,故我国应力争派出人士担任上诉机构成员。除此之外,还应尽可能派出我国的专家参加DSB和秘书处的活动,这既有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也有助于培养我国的世贸组织法专家。

(三)建立各种机构,为解决争端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WTO所管辖范围(已从原来GATT所管辖的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将涉及劳工、环境等领域),WTO的工作几乎涉及国内所有经济部门,而各部门的利益往往相互影响或相互矛盾。因此,应当建立权威机构统一协调有关WTO事务,或明确授权由某一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协调。比如美国,于1963年设立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负责管理和执行贸易协议的计划及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并为总统提供咨询。在实践中,美国贸易代表就是美国参与历次全球贸易谈判的首席代表,并代表美国政府与其他的国家政府就双方贸易关系的问题进行谈判。
有鉴于此,我国可在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之内,设立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谈判或争议解决的快速反应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受理对违反WTO协议损害我国合法权益的其他成员方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资料,接受国内受影响企业的申诉,举行听证会,采取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作应诉准备,包括核实对方指控,提出反驳,进行谈判,或采取其他程序。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一般应当建立以下机构:
1、设立最高咨询机构,为国家最高决策机关提供咨询;
2、设立国际贸易谈判机构,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谈判;
3、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对贸易争端作出快速反映的机构;
4、设立接受投诉机构;
5、设立听证机构;
6、贸易摩擦调查机构;
7、设立各种全国和国际行业组织。负责提供本行业信息,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帮助政府制订和实施行业政策。并为本行业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和起诉或抗辩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
8、在人大和司法系统建立对执行WTO协定的监督机构。

(四)制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应的国家政策、法律体系和规程。

根据WTO争端解决规程(即:有关成员之间的磋商——请求建立专家组——第一、二次专家组听证——专家组报告的公布采纳——请求常设上诉机构的审议——建议的执行与监督),制订符合该规则和机制要求的对应规程,做到争端解决起诉或抗辩的规范化。

在立法方面,应当参照WTO和欧盟、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实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和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制定《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以完善或增加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同时,当外国政府违反WTO协议时,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损失时,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诉制度。
总之,我国应当以一个世界贸易大国的胆略,建立起能够快速反应处理贸易争端的权威机制,娴熟机敏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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