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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纠纷调解工作的“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和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两项重要职能。作为人民调解员,掌握科学合理的调解工作“程序”,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工作的“程序&rdquo

  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和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两项重要职能。作为人民调解员,掌握科学合理的调解工作“程序”,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工作的“程序”,《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培训纲要》中谈到了纠纷调解的程序,分为纠纷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进行调解和调解结束四个阶段,但众多的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等内容。而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是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遵循,调解工作的“程序”虽然没有“程序法”的规定,但是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所以本人想结合基层调解工作实践,谈谈调解工作涉及的“程序”细节问题。

  一、 借鉴诉讼案件的受理方法接待纠纷的申请和登记

  有纠纷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事实及申请事项,填写《调解申请书》,并请申请人签名。因为大多数的纠纷受理是口头方式告知或移交受理的,填写《调解申请书》和《民间纠纷登记表》要如同写起诉书一样,认真仔细,最好是同时做一份“谈话笔录”为好。以此固定申请人的说法,防止“恶人先告状”。

  二、“调查纠纷情况”前要作好对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调解准备阶段有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三项。先找对方当事人作“谈话笔录”目的,一是告知当事人来意,劝说当事人和解;二是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我们的调解,要有当事人的明确答复;三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四是制作“谈话笔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事实及证人或知情人。做好调查前的“谈话笔录”,也有利于固定当事人的说法,防止其说假。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告知不一致的地方进行重点询问,如同“答辩”一样,以此来接近事实。

  在调查纠纷情况时,最好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证人或知情人,以此减少双方的争论或一方的不认可。调查要如同“查证”,能制作书面证明的,一定要制作书面证明。写出调查笔录,弄清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双方的态度及双方的家庭情况。

  三、 要阐述双方有争议的内容以此展开双方辩论

  在调解中,不要担心双方的辩论会激化矛盾,因为“理是越辩越明,事实是越辩越清”,关键要控制住局面。经过双方辩论后而达成的协议,一是不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二是消除了“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协议”的可能性;三是有利于协议的履行;四是请求变更的极少。所以开展辩论是最好的取证,关键要作好“调解笔录”,以便找出当事人在陈述当中的“自相矛盾”内容,以此来查清事实,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中,主持调解人是关键。一要能控制住局面。二要主持公道,树立起威信,能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款。三要综合双方的争议,采取集体研究的办法及时提出“裁定”意见供双方参考;四要分析“诉讼的成本”,减少“恶诉”,让双方在承受的范围内都能够接受,这才是公平的。

  四、 调解不成的事后交代,一定要清楚明白、有理有节

  在调解中,有些纠纷因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或标的相差而达不成协议是正常的。作为人民调解员,要有正确的态度。一要当场告知当事人申请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处理,也可以告知有关法律条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还可以代写起诉状。尤其要填写完整“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二要交代当事人不能扩大和激化矛盾纠纷,明确责任和后果。三要将该纠纷的基本情况告知或移交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基层人民政府,注意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作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直接申请来的纠纷,要视是否激化情况,尽可能地交给村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这如同“第一审”关系。在村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再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较妥,这如同“第二审”关系。有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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