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八)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五、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列举了具体的情形。 
   五、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列举了具体的情形。

  (一)听证的延期

  听证的延期是指在听证主持人已经确定并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但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听证由于特定原因延期举行。

  听证的延期只是时间上的延后,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明确日期的延期,二是明确听证举行日期的延期。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延期举行听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

  在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情况下延期举行听证,是对当事人听证权的尊重和维护,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未到场参加听证就视其放弃了听证权结束听证程序。

  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例如,出现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听证需要第三人或鉴定人参加,但事先未做相关听证准备;第三人、鉴定人需要延期参加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因其他情形延期举行听证,应以不影响行政效率为前提。

  由于听证延期的决定应当在听证开始前作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开始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听证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行听证申请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不予准许的,听证如期举行。听证如期举行当事人仍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按听证终止处理。

  (二)听证的中止

  听证的中止是指听证开始后,由于特定事由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待特定事由消失后听证继续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了4种听证中止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参加听证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

  3.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除当事人提出的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外,其他回避申请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听证中止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当场直接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继续举行听证,也可另行通知听证举行的时间。

  (三)听证的终止

  听证的终止是指在听证结束前,由于特定事由听证程序停止,不再继续。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

  4.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听证终止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听证终止的事由主要来自当事人。听证终止的法律效果视同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因此,听证主持人应充分考虑听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慎重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

  □王学政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