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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告知(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一、 告知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
   一、 告知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上。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指行政处罚程序虽然已经完成,但由于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指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因法律规定发生效力阻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告知,就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不予告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不意味着告知程序之前的行政处罚行为被完全否定,而是以告知程序为界,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告知行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对特定案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透明、高效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告知,不仅是保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要措施,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实践对告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较为详细的送达规定等程序要求。

  二、 告知的时间和主体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一) 告知的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告知的时间应当在办案机构将案卷、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并送达之前。

  告知程序是设立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预防行政处罚错误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甚至送达之后再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就失去了告知的实际意义。因为,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已进入生效阶段,当事人被告知的内容不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而是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已从告知程序转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并进行的告知,属于不予告知,必须予以纠正,重新进行告知。

  (二) 告知的主体

  告知的主体是办案机关或处罚机关。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告知由具体的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进行。□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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