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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四、听证的程序  听证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整、有效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可以分为4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  1. 送达听证告知书。 
   四、听证的程序

  听证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整、有效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可以分为4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

  1. 送达听证告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办案机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案机构尽量不要采取电话告知的形式,一旦当事人否认曾接到办案机构的告知电话,办案机构很有可能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已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而陷入被动。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可以直接把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告知的,必须要求当事人或其他接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邮寄方式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挂号邮寄听证告知书,并保存回执。

  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的,办案机构应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听证权及办案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告知公告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办案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告栏上张贴,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站上刊登。

  2. 提出听证申请。

  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明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当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办案机构挂号邮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案机构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收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 受理听证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听证。

  (1) 听证权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及时组织听证,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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