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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涉及四项内容: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权利的限制。然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实际上还处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阶段。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提高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的位阶,旨在尽量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广泛设立和实施,尽可能防止出现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作的规定,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

  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根据,还表明具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和适用对象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特定法律、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监管范围广泛,行政违法行为五花八门,行政强制措施又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很难找到能够普遍适用的强制措施。

  目前,法律、法规对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例如,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能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根据该条的规定,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经营者暂停销售。

  2.《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该条的规定,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扣押。

  4.《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5.《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临时扣留(不超过10天)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8.《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

  9.《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此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也有具体规定。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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